我单位对您关于将进出口企业免抵税额纳入企业税收基数的建议,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高度重视进出口企业发展,加大进出口企业招引力度,提升地方开放度方面
总的看,市委、市政府对发展对外贸易是高度重视,也是大力支持的。一是在全省较早建立起了由商务、税务、人民银行、海关四个部门参与的四方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协调解决企业出口退税、通关、收汇等问题。同时,切实推动商务、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合作,加大企业线上申请跨境贷、信保贷、退税贷等融资支持。今年上半年通过工行宣城分行为38家外贸企业累计发放贷款2.48亿元。二是有关主管单位坚持每年举办外贸政策暨外贸实务培训会,坚定外贸企业发展信心,营造浓厚发展氛围。三是市政府于2018年专门印发了宣城市外贸、口岸促进政策的通知,明确在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给予外贸资金扶持。据统计,2019年全市共兑现外贸扶持资金超1300万元。
二、关于将进出口企业免抵退税额纳入企业税收基数,并在此基础上享受和内销企业相同的土地使用税金返还、技改资金申报政策等方面
第一,免抵税额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同样具有税收属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应退税额产生,即是发生了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扣完的情况,包括产生免抵与未产生免抵。产生免抵税额即代表出口货物进项一部分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一部分用于出口退税;未产生免抵税额即代表内销货物进项税额足够抵扣,不需要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参与抵扣,所以出口货物进项税直接用于退税。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前,出口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先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产生一定的应纳税额,企业实际缴税后,再根据出口申报情况计算退税,退税原100%中央库,而纳税则有地方比例分成。在改为免抵退税政策后,企业原实行先征后退税政策时产生的应纳税额部分减少,从而减少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所以采用现在的办法计算免抵税额,并办理调库,计算地方级财政收入。第二,免抵调库实行计划管理、计划决定权在财政部门。根据目前的做法,免抵税额经过税务机关调库后,才能计入税收收入,而免抵调库实行计划管理,基层税务部门根据上级税务部门下发的调库计划才能进行调库。同时,上级税务部门下发的调库计划在中央财政部门。中央财政部门分配免抵调库计划后,税务总局再层层下发,基层税务局才能根据当期的免抵调库计划进行免抵调库,生产型出口企业的税收才得以体现。但是由于免抵调库计划原因,生产性出口企业当期实现的免抵,并不能在当期全部调库,结余部分在以后有计划的时候调库。这就使得一些企业觉得其免抵退税未纳入企业税收基数。比如,2019年,全市共审批通过免抵税额10.96亿元,办理免抵调库4.6亿元,未调库部分6.36亿元。2020年上半年,全市共审批通过免抵税额3.5亿元,办理免抵调库4.5亿元,多调1亿元,为上年结余部分。第三,对税务机关核准通过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全部享受和内销企业相同的土地使用税金返还、技改资金申报政策等取决于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及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和对免抵调库的实际操作,我们认为,企业的免抵税额在税务机关核准通过后,企业就完成了其“纳税义务”,由于财政调库计划原因,不能及时调库,但这只是时间问题。然而,对税务机关核准通过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全部享受和内销企业相同的土地使用税金返还、技改资金申报政策等,这又主要取决于有关政府的财政部门及主管单位。因此,对于您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考核生产性出口企业税收贡献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免抵税额实现了多少,就认可多少,以当年企业已核准的免抵税额为基数,纳入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相应奖励和税费返还。
三、关于加大宣传,让各地和各部门深刻认识到进出口对当地经济,尤其对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方面
主要积极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一方面向一些地方和部门,加大内外贸知识和国家、省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推动扭转重内销轻外贸的传统观念,树立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都能给地方财政带来贡献的新理念,把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之策,作为提升产业层次和水平的长效之举,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方面向广大企业,加大国家和省出台的最新政策以及贸易便利化措施宣传力度,引导大家积极学习、掌握和运用有关政策,进一步转变企业经营方式,坚定自觉地扩大出口,做到以外贸促内销,不断增加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综合竞争力。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借鉴吸收,也希望您继续关注这些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