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一罚〔2019〕120004号
发布时间 : 2019- 11- 11   16 : 02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一罚〔2019〕120004号

铜陵市新蓝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2QQ0698P)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8日对你单位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为商贸企业,委托安庆天茂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南通大桥燃油净炼有限公司加工燃料油。2017年11月-12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59份,应税货物名称为原料油、有机热载体、液体石蜡等,金额95415918.63元,税额16220484.13元。2017年11月-12月你单位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61份,应税货物名称为燃料油,金额95684184.23元,税额16266310.77元,共销售燃料油31955吨,燃料油换算单位为1吨=1015升。2017年11月,安庆天茂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给你单位,发票代码为3400164130、发票号码为04562207,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加工费,金额80341.88元,税额13658.12元。你单位已于当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12月,安庆天茂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给你单位,发票代码为3400164130、发票号码为04636547—04636549,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加工费,金额192777.77元,税额32772.23元。你单位已于当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经调查,安庆天茂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加工资质能力,安庆天茂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大桥燃油净炼有限公司也无任何业务往来。你单位虚构加工业务,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为石油炼化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该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增值税46430.35元、少缴消费税3892119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27733.43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相关证据证明:(1)原铜陵市国税局铜官区局检查的相关资料。(2)你单位经营地现场照片复印件、公告送达现场照片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说明。(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电子底账系统导出的你单位增值税进销项明细清单。(6)检查组外出调查取得的记账凭证、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指派何昌玉、丁兆颖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一罚告〔2019〕120006号),对你单位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20847676.90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3215.18元,消费税罚款19460595元,城市建设维护费1363866.7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847,676.9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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