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一罚〔2019〕1号
发布时间 : 2019- 11- 11   16 : 01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一罚〔2019〕1号

铜陵市三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74306147X4)

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你司取得淄博雅誉帅贸易有限公司(91370306MA3ER8TE3B)2017年12月23日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700172130;号码0055114;货物名称:钢板。货价金额25641.03元,税额4358.97元,合计30000元),当月抵扣进项税额4358.97元。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经查实,你公司此笔交易的实际销售方是个体户周帅而开票方为淄博雅誉帅贸易有限公司,属于购货方从销售方以外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4358.97,少缴城建税305.1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淄博雅誉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

(2)你公司具体业务经办人王健出具的从销售方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

(3)2017年12月23日第6号凭证、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取得淄博雅誉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2月进行账务处理。

(4)2018年3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证明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办理3月份纳税申报时,转出进项税额4358.97元。

2019年1月21日,我局何昌玉、丁兆颖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一罚告〔2019〕1号),对你单位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332.06元(其中增值税2179.49元,城建税152.5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32.0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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