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罚〔2018〕5号
发布时间 : 2019- 11- 11   15 : 56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罚〔2018〕5号

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762796439D)

我局于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7月30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4年取得深圳市欧力迅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发票代码440314114 发票号码01446026-039),货物名称金额1373504.26元、税额233495.72元。进项税额233495.72元,于2014年7月(属期)申报抵扣。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深圳市欧力迅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你公司2016年1月取得深圳市泾泾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2919265-02919270;03313182-03313202),金额2646923.13元、税额449976.87元。进项税额449976.87元于2016年1月(属期)申报抵扣。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来函已证实深圳市泾泾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你公司2016年取得深圳市同富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为04669919~04669923)。金额491452.94元、税额83547.00元。你公司于2016年3月申报抵扣了该笔进项税额83547.00元。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深圳同富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以上共取得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767019.5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67019.5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691.37元。

经检查账簿凭证及现场勘验,核实了你公司所购产品立式加工中心、加显示器外壳真实存在。从调查询问相关证据资料来看,你公司采购货物的销售单位是个体户蔡勇,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是由深圳市泾泾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力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富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该违法事实属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深圳市国税稽查局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2. 账簿凭证及现场勘验,证实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所购货物(立式加工中心、加显示器外壳)真实存在。3. 单位及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资金回流。4.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实际销货方为蔡勇。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件,记账凭证,证明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767019.59元。

2018年8月16日,我局何昌玉、周海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18〕4号),对你单位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你单位在限期内提出陈述意见,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因你公司无法定减轻或免于处罚情形,不予采纳。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罚款,金额383509.80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罚款,金额26845.6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0355.4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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