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一罚〔2018〕1号
发布时间 : 2019- 11- 11   15 : 54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一罚〔2018〕1号

安徽合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777354393L)

我局于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2015年2月你公司取得北京吉庆瑞佳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1100142140;号码05910049-50;货物名称烟垢烟灰清除剂,货价金额179487.18元,税额30512.82元,合计210000元),你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办理2015年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扣进项税额30512.82元

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北京市密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经查实,你公司上述所购货物的实际销售方是马伟民,而开票方为北京吉庆瑞佳商贸有限公司,属于购货方从销售方以外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增值税30512.8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35.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北京市密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该公司取得上述北京瑞佳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2.对法定代表人李国正及会计人员严加丽的询问笔录。3.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购货方从销售方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4.2015年2月第28号凭证、发票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取得北京瑞佳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2月进行账务处理。5.2015年3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证明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办理2月份纳税申报时,抵扣进项税额30512.82元。

2018年11月16日,我局何昌玉、丁兆颖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一罚告〔2018〕1号),对你单位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0.5倍罚款,计15256.41元,处少缴城建税0.5倍罚款,计1067.9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324.3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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