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图解税收;
4.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涉税查询、办税指南;
5.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税收执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双随机、一公开”;
6.税收统计:税收统计;
7.自身建设: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府采购;
8.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9.建议提案复文公开:人大建议复文公开、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10.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在线访谈、微信、微博;
11.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
12.其他信息公开:年度法治报告、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其他信息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anhui.chinatax.gov.cn/col/col9473/index.html);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
4.官方微博、微信;
5.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的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对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等。
三、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亳州市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备注:疫情防控期间,停止接收当面申请及当面送达,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仅限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5550705(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申请,政策咨询类问题请拨打0558-12366)
传真号码:0558-5125599
通信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与紫苑路交叉口西北侧
邮政编码:236800
互联网联系方式:bzswnfzx@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