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0号
发布时间 : 2020- 09- 08   09 : 51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40

枞阳志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22MA2UMKT82B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40,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八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0〕40号

枞阳志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22MA2UMKT82B

   我局(所)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8月27日对你(单位)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10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4月13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13号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志艺、身份证号码51102519******7654、联系方式188****5315,办税人叶慧、身份证号码61063019******2629、联系方式183****8089,主管税务机关于2020年5月6日12时31分拨打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其声称现在在广东省,不在本地,2020年5月6日17时20分拨打税人员的电话,语音提示已停机。

2.你单位2020年4月28日申请领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29至30日将7份发票开具给开封杰首商贸有限公司,将18份发票开具给开封兴赛商贸有限公司,金额合计2487841.49元,税额合计323419.39元,其中,作废1份发票,金额99087.61元,税额12881.39元。你单位未申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开往下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已申请抵扣。

3.你单位无与生产经营相对应的资金流,2020年7月9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情况、资金流水、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账户1308081009100213093为虚拟账户,无此账户信息。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对该单位2020年4月为开封杰首商贸有限公司和开封兴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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