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2号
枞阳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22MA2UMRAG6G)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2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0〕42号
枞阳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22MA2UMRAG6G)
我局(所)于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对你(单位)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10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4月16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正大街24号实地核查,发现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正大街24号为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该公司从未将该房产租给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振绅、身份证号码42050219******0616、联系方式186****7550,财务负责人周晓兵、身份证号码32128419******7237、联系方式177****0344,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于2020年5月6日12时30分、14时17分、14时39分拨打法定代表人的手机,语音提示暂时无法接通处于失联状态,2020年5月6日12时32分拨打财务人员的电话,语音提示对方为暂停服务。
2.你单位2020年4月28日申请领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29日将25份发票全部开具给开封市旺全商贸有限公司、金额2441483.45元,税额317392.87元,你单位未申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开往下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已申请抵扣。
3.你单位无与生产经营相对应的资金流,2020年7月6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情况、资金流水、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账户12658201040003608为虚拟账户,其真实账户为12658201040003609,2020年7月10日依法查询12658201040003609账户的开户信息、资金流水、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发现此账户为空户,从未发生一笔交易。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对该单位2020年4月为开封市旺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