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1号
枞阳金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22MA2UMLEM42)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1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0〕41号
枞阳金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22MA2UMLEM42)
我局(所)于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8月31日对你(单位)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10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4月20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15号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常立、身份证号码:32098119******0215、联系方式188****5315,办税人叶慧、身份证号码61063019******2629、联系方式183****8089,我局于2020年5月6日12时08分拨打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其声称现在在江苏盐城,近期不能回枞阳,具体时间下午再回电话,当日16时21分、22分再联系该电话已无法接通,2020年5月6日17时20分拨打税人员叶慧的电话,语音提示已停机。
2.你单位2020年4月29日申请领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30日将全部开具给开封广布商贸有限公司,金额合计2454791.04元,税额合计319122.96元,你单位未申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开往下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已申请抵扣。
3.你单位无与生产经营相对应的资金流,2020年7月9日检查组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账户(1308081009100112243)的开户情况、资金流水、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资金流水有零星小额流水,交易对手多数为个人,无与生产经营相对应的资金流水。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对你单位2020年4月为开封广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