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罚〔2019〕120005号
发布时间 : 2019- 11- 07   16 : 40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罚〔2019〕120005号

铜陵市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581528232N)

我局于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2月15日对你单位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属期为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办税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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