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罚〔2019〕120009号
发布时间 : 2019- 11- 07   16 : 37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罚〔2019〕120009号

 

铜陵市金伟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694121623J)

经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1月1日对你单位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明知销售澳粉、铜精矿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在当年只进行了部分调整,在第二个纳税年度申报调增了应纳税所得2687067.36元,具有人为调节税款的主观故意性,造成当年少缴税款。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50%罚款,计60098.8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098.8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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