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19- 11- 11   10 : 0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安徽石曼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91340100080339230C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19120063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080339230C

纳税人名称:安徽石曼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8年4月26日开具给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582565.05元,税额17476.95元,价税合计600042.00元。经查上述开具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上述发票你单位已申报纳税。

(二)你单位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实现应纳税额673289.77元,同时采用填列增值税减免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673289.77元直接冲减。经查,你单位实际没有发生上述税收优惠事实,属虚假纳税申报。

(三)你单位2018年5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具金额478827.59元,税额76612.41元,价税合计555440元;2018年5月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开具金额2698557.93元,税额80956.77元,价税合计2779514.70元。你单位以上开具发票均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四)你单位按简易征收办法申报2018年4月份计税销售额7835936.02元、税额235077.90元,申报2018年5月计税销售额2698557.93元,税额80956.77元。经查,你单位上述申报简易征收项目开具普通发票使用3%增值税税率,发票开具货物名称为钢筋、水泥、方木和槽钢。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一),没有实际发生销售业务行为,应予冲回2018年4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7476.9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以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二),不予抵扣2018年4月进项税额673289.77元,即查补2018年4月增值税673289.7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上述违法事实(三),应查补2018年5月销售收入3177385.52元,同时补缴当期增值税508381.68元。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四),你单位上述货物不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计征税款货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调整为16%。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四),应补缴2018年4月增值税380563.37元。

以上(一)-(四)共计查补增值税2018年4月1036376.19元、5月508381.68元,共计1544757.8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对你单位上述补缴增值税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8年4月72546.33元、5月35586.72元,共计108133.05元。

(六)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你单位上述补缴增值税同时补缴教育费附加2018年4月31091.29元、5月15251.45元,共计46342.74元。

(七)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你单位上述查补增值税同时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18年4月20727.52元、5月10167.63元,共计30895.15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查补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计算补缴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依法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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