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本机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供参考。
《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政务动态:税务新闻、通知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图解税收;
5.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涉税查询、办税指南;
6.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税收执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双随机、一公开”;
7.税收统计:税收统计;
8.自身建设: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府采购;
9.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0.建议提案复文公开:人大建议复文公开、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11.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在线访谈、微信、微博;
12.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
13.其他信息公开:年度法治报告、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其他信息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的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对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等。
(三)公开形式
1.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http://anhui.chinatax.gov.cn/col/col9471/index.html;
2.合肥市政务公开网:http://zwgk.hefei.gov.cn/;
3.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
4.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网上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后,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1-63357712(该电话为政务公开电话,业务咨询请致电:0551—63357754)
传真号码:0551-63357712
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
邮政编码:230000
互联网联系方式:bhqswjzwgk@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
(四)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书面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