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机关职能、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2.政务动态:税务新闻、通知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图解税收;
5.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涉税查询、办税指南;
6.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税收执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双随机、一公开”;
7.税收统计:税收统计;
8.自身建设: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府采购;
9.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0.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在线访谈、微信、微博;
11.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
12.其他信息公开:其他信息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网站(网址:/col/col6761/index.html);
2.阜阳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网站(网址: http://www.fy.gov.cn/opennessContent/?branch)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
5.官方微信;
6.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的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对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等。
三、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阜阳市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仅限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2567501
传真号码:0558-2567575
通信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36009
互联网联系方式:fytaxserv@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
(四)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书面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