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
【发布文号】 | 公告2022年第5号 |
【发文日期】 | 2022-12-29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2020年第5号)规定的,应首先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二、《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附件《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至第43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号)附件《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项至第43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