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实际,长江三角洲区域三省两市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制定目的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为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相关工作要求,在长三角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统一。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按照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共计32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裁量标准。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