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安徽斯瑞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 91340100MA2TJ7TE9U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合税稽通〔2021〕5305号
安徽斯瑞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TJ7TE9U) 事由:责令缴纳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稽处〔2021〕11号)规定,你单位应在2021年5月20日前缴清增值税314982.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048.78元及相应滞纳金,教育费附加9449.48元、地方教育附加6299.65元,但截至2021年5月24日,你单位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未缴纳。限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入库。经催告未缴,将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你单位发售发票,并按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