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51号
合肥邳湖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11MA2UJHRMX4) 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3月9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4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05518337-05518351、15938114-15938128,金额2997876.00元、税额389724.00元,价税合计3387600.00元,以上发票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4月增值税389724.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对你单位上述补缴增值税同时补缴2020年4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7280.6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你单位上述补缴增值税同时补缴2020年4月份教育费附加11691.72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你单位上述查补增值税同时应补缴2020年4月份地方教育附加7794.4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查补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计算补缴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