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臻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2MYB7X0F)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铜税稽通〔2021〕4 号),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铜税稽通〔2021〕4号
铜陵臻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2MYB7X0F)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5月10日的应缴纳税款滞纳金(大写)叁仟叁佰捌拾叁元叁角陆分(¥:3383.36)元,限2021年4月26日前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增值税 | 滞纳金 | 2016-12-16 | 2017-05-10 | 3162.03 | 叁仟壹佰陆拾贰元零叁分 | 2017-05-24 |
合计金额 | —— | —— | ——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