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1〕10号
发布时间 : 2021- 03- 11   09 : 12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铜陵云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00MA2RGP0869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1〕10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处〔2021〕10号



铜陵云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00MA2RGP0869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1月18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铜办马鞍社区”未能找到你单位,且马鞍社区也出具说明证实辖区内无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张云鹏,在检查过程中失联。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郊区税务局已于2021年3月1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2018年4月,你单位取得贵州兴江鼎利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5200163130  发票号码04459140-04459141),金额195933.34元、税额33308.66元、价税合计229242.00元,货物名称:有色金属矿石*铜精矿;取得贵州德汇槐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5200163130  发票号码04459155-04459169),金额1482455.98元、税额252017.52元、价税合计1734473.50元,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硫铁矿、硫精矿。你单位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85326.18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通过查看你单位代账会计提供的部分记账凭证,账面记载你单位与上述公司是采取收取现金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没有物流信息,业务真实性存疑。检查组随后外调取证,发现上游两户企业实际控制人詹宝林、詹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安机关批捕,根据二人其询问笔录,证实上游两户公司都是空壳企业,通过微信、银行卡收取开票费,专门对外虚开发票,与取票方没有任何业务发生。故认定你单位在没有与贵州兴江鼎利实业有限公司和贵州德汇槐聚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18年4月,你单位先后3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3400174130 发票号码08437731、08437741-08437751,发票代码3400181130 发票号码03559671-03559673)给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公司),金额1267212.82元、税额215426.16元、价税合计1482638.98元,货物名称:硫精矿。点石公司已于当月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215426.16元。

经检查相关银行账户,发现点石公司通过中国银行铜陵朝阳支行分8次转账汇款给你单位(中国银行铜陵汇丰大厦支行),转账金额合计1482638.98元,当日你单位(中国银行铜陵汇丰大厦支行)又分8次转账汇款给李金荣个人(点石公司股东)1482600.00元,资金回流。经对点石公司协查取证,未发现相应物流信息,你单位现有账簿资料也没有提供任何物流信息,且点石公司在协查次月,注销登记。故认定你单位对外向点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你单位记账凭证、发票领购记录、增值税申报表、电子底账系统的发票存根联信息等

3)詹宝林、詹伟(上游开票公司实际控制人)询问笔录

4)你单位及其他涉案账户银行账户流水

5)上下游企业外调协查资料

6)铜陵市郊区安铜办马鞍社区提供的书面说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取得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对外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三月十日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58 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处〔2021〕10号



铜陵云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00MA2RGP0869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1月18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铜办马鞍社区”未能找到你单位,且马鞍社区也出具说明证实辖区内无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张云鹏,在检查过程中失联。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郊区税务局已于2021年3月1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2018年4月,你单位取得贵州兴江鼎利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5200163130  发票号码04459140-04459141),金额195933.34元、税额33308.66元、价税合计229242.00元,货物名称:有色金属矿石*铜精矿;取得贵州德汇槐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5200163130  发票号码04459155-04459169),金额1482455.98元、税额252017.52元、价税合计1734473.50元,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硫铁矿、硫精矿。你单位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85326.18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通过查看你单位代账会计提供的部分记账凭证,账面记载你单位与上述公司是采取收取现金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没有物流信息,业务真实性存疑。检查组随后外调取证,发现上游两户企业实际控制人詹宝林、詹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安机关批捕,根据二人其询问笔录,证实上游两户公司都是空壳企业,通过微信、银行卡收取开票费,专门对外虚开发票,与取票方没有任何业务发生。故认定你单位在没有与贵州兴江鼎利实业有限公司和贵州德汇槐聚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18年4月,你单位先后3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3400174130 发票号码08437731、08437741-08437751,发票代码3400181130 发票号码03559671-03559673)给铜陵市点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公司),金额1267212.82元、税额215426.16元、价税合计1482638.98元,货物名称:硫精矿。点石公司已于当月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215426.16元。

经检查相关银行账户,发现点石公司通过中国银行铜陵朝阳支行分8次转账汇款给你单位(中国银行铜陵汇丰大厦支行),转账金额合计1482638.98元,当日你单位(中国银行铜陵汇丰大厦支行)又分8次转账汇款给李金荣个人(点石公司股东)1482600.00元,资金回流。经对点石公司协查取证,未发现相应物流信息,你单位现有账簿资料也没有提供任何物流信息,且点石公司在协查次月,注销登记。故认定你单位对外向点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你单位记账凭证、发票领购记录、增值税申报表、电子底账系统的发票存根联信息等

3)詹宝林、詹伟(上游开票公司实际控制人)询问笔录

4)你单位及其他涉案账户银行账户流水

5)上下游企业外调协查资料

6)铜陵市郊区安铜办马鞍社区提供的书面说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取得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对外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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