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社保费缴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 01- 11   15 : 18 来源 : 合肥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各参保单位:

2021年1月起,在全省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暂按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根据各参保单位2020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况调整核定2021年度各单位工伤浮动费率。追溯调整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工作,另行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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