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税一稽通〔2020〕9号
曹明华(纳税人识别号:341281********0626):
事由:你(单位)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亳地税稽处〔2016〕9号)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