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咨询热点解答2020.7(疫情防控期间)(四)
发布时间 : 2020- 07- 30   15 : 4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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