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国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11MA2U6TYM6C)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69 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28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陵市国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11MA2U6TYM6C)
我局(所)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21日对你(单位)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5月2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 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10月16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址为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都是朱宜兵,多次电话联系朱宜兵182****4920处于空号状态,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郊区税务局已于2019年12月25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 你单位2019年10月23日对外向河南盈寒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02789156-02789172)、向河南组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02789173-02789180),合计金额2395954.24元、税额311474.06元、价税合计2707428.3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3. 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查询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1个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528715892058,经查该账户并非你单位的账户且你单位未在中国银行开设账户,为虚假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10月对外开具给亳河南盈寒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组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家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395954.24元、税额311474.06元、价税合计2707428.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