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永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05MA2TR4EL6C)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73 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28日
铜税稽处〔2020〕73号
铜陵永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05MA2TR4EL6C)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13日对你单位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12月29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天山大道南段908号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都是付文状,电话联系付文状132****3254处于空号状态,国家税务总局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于2019年7月24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你单位2019年5月31日对外向河南花士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周口蓝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封贵之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4130、发票号码11652361-11652385),金额共计2429261.68元,税额共计315804.02元,价税合计2745065.70元,均为顶格开具,商贸企业无购进货物却有大宗货物售出,严重违背经营常规,当月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3.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查询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1个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账号:185752892977),经查你账户不存在,为虚假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5月31日对外开具给河南花士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周口蓝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封贵之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虚开金额2429261.68元,税额315804.02元,价税合计2745065.7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