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60号
发布时间 : 2020- 07- 23   09 : 21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铜陵市建江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00MA2UBAN1XN):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60 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处〔2020〕60号

铜陵市建江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00MA2UBAN1XN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13日对你单位2019年11月27日2020年5月2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11月25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六路3888号卓诚科技创业园一号厂房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都是罗长江,多次电话联系罗长江155****3032处于关机状态,国家税务总局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12月23日已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

2.单位经营范围主要为建材批发,存续期间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没有购进货物的发票信息。

3.你单位2019年11月27日对外向河南昂昭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号码0277772702777736),向河南韩若钊商贸有限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0277773702777751),开具金额2456374.96元,税额319328.72元,价税合计2775703.68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4.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查询该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1个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账号:23895684085),经查你公司账户不存在,为虚假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11月对外开具给河南昂昭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韩若钊商贸有限公司2家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56374.96元,税额319328.72元,价税合计2775703.6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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