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辉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11MA2U70P99D):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57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23日
铜税稽处〔20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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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辉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11MA2U70P99D)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16日对你单位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10月17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陵江大道南段5555号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与办税人员均为程少军,多次电话联系程少军,均处于停机状态,国家税务总局郊区税务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你单位在存续期间除取得税控器具服务供应商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外,未取得其他购进货物的发票,进销项严重不匹配,异于经销常理。
3.你单位2019年10月22日向河南昂昭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蔓日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戟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价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400191130,发票号码:09254879-09254903),涉及金额2458959元、税额319664.66元、价税合计2778623.66元。开票后,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4.你单位未报送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经查询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发现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1个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账号:532958620595),经查该账户不存在,为虚假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存续时间短,集中时间顶格开具发票,开具后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10月对外开具给河南昂昭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蔓日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戟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家公司共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58959元、税额319664.66元、价税合计2778623.6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