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状文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R4D756)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26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0〕26号
铜陵状文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R4D756)
我局(所)于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16日对你(单位)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0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12月29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绿源大市场三期18栋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都是付伟永,多次电话联系付伟永(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175****9234)、沈志强(你单位办税人员、购票人员,联系号码186****6289)均联系不上,国家税务总局铜陵铜官区税务局已于2019年7月22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你单位于2019年5月30日对外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31日对外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5月对外开具共计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均为开封市轩立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400184130,发票号码:11652826-11652850;11653716-11653735),开具金额共计4,372,476.17元,税额共计568,421.83元,价税合计4,940,898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4.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查询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1个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账号:185752892925),经查你账户不存在,为虚假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5月对外开具给开封市轩立商贸有限公司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372,476.17元,税额568,421.83元,价税合计4,940,89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