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肖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WDGT66)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32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0〕32号
铜陵肖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WDGT66)
我局(所)于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17日对你(单位)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5月20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7月8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463号茂源大市场一期1006号实地核查,未发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都是张肖廷,多次电话联系张肖廷150****3207,语音提示用户已暂停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已于2019年8月19日将企业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对税控装置作失控处理。
2.你单位2019年7月9日对外向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400191130、号码09277731-09277744)、 2019年7月18日对外向亳州市珂鑫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400191130、号码09277745-09277755),合计开具金额2499267.77元、税额324904.83元、价税合计2824172.6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3.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查询你单位电子底账系统,发现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账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长江东路支行187253385394,经查该账户于2019年7月11日至7月18日共收到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转款12笔,共计1581810元,同期向冯军等五人转账1581775元(其中冯军53100元,周永生480657元,范莉554718元,王进195300元,毛菜平298000元),资金进出全部为当天进当天出。经查发现7月11日至7月18日期间周永生账户转王进430657元,范莉转王进492400元,毛菜平转王进298000元;范莉转冯军62318元,周永生转冯军50000元,实际收款王进1416357元,冯军实际收款165418元;并且王进账户于2019年7月15日至18日共计21笔向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基本账户转账136.91万元,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开立的银行账户内没有与亳州市珂鑫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发票对应的资金流,与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的资金往来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7月9日向福建省闽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开具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7月18日向亳州市珂鑫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合计开具金额2499267.77元、税额324904.83元、价税合计2824172.6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