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琼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UPPJ977)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30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0〕30号
铜陵琼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UPPJ977)
我局(所)于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16日对你(单位)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0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4月29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绿源大市场三期18栋405实地核查,发现18栋仅有401-404室,没有405室,你单位经营地址虚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和购票人都是杨琼,多次电话联系杨琼147****0635,语音提示用户已关机。2020年5月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于疫情原因,你单位暂未转为非正常户。
2.你单位2020年4月29日对外向周口市金中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400194130、号码00487129-00487139),开具金额1021086.01元、税额132741.19元、价税合计1153827.2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3.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查询你单位电子底账系统,发现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账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支行235985383020,经查该账户不是你单位的账户且你单位未在该行开设账户,为虚假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20年4月对外开具给周口市金中全商贸有限公司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021086.01元、税额132741.19元、价税合计1153827.2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