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22号
发布时间 : 2020- 07- 23   08 : 36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安徽伟埠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TH589U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22,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0〕22号



安徽伟埠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TH589U

我局(所)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7月14日对你(单位)2019年6月17日2019年9月30日对你单位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9月30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12月29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绿源大市场3期945号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都是黄伟杰,而实际控制人是钱将军,但实际控制人已失联,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已于2019年7月23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你单位2019年6月28日取得销售方大悟荣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项发票(发票号码:05940458- 05940471)14份,金额1386300.77元,税额180219.13元;于2019年6月28日取得大悟县迪通阀门有限公司进项发票(发票号码:05940988- 05940998)11份,金额1093765.46元,税额142189.54元。以上取得的进项发票全部被销售方作作废处理。

3. 你单位2019年6月23日对外向长春市阳鸣阀门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400191130、号码09180386~09180396),金额1094853.95元,税额142331.05元,2019年6月28日向长春市卫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400191130、号码09180397~09180410),金额1386300.77元,税额180219.13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4.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查询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1个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大厦支行178253119588,经查发现该账户借贷发生额自开户以来一直为0,未发现发票上记载交易所对应的资金流。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6月对外开具给长春市阳鸣阀门有限公司、长春市卫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两家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81154.72元,税额322550.18元,价税合计2803704.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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