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咨询热点解答2020.7
发布时间 : 2020- 07- 16   09 : 2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延长,减免社保费款的属期如何界定?

答:减免的社保费严格界定为政策实施期内所对应的当期三项社保费,预缴、补缴、清欠等其他性质的社保费不享受减免政策,但预缴、补缴、清欠等所对应的社保费属于实施期内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

 

二、我们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请问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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