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第四届人代会第五次会议第85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发布时间 : 2020- 06- 08   16 : 58 来源 : 宣城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我单位对您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建议,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继续涉税专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及扩大规模方面

总的看,近几年来特别是2015-2017年间,也就税务机构改革(合并)之前,我单位按照上级局的统一部署,在原有的人力资源、存量房(住宅)交易税收评估等涉税服务政府采购的基础上,持续尝试了采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专业税收服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下一步,我们根据上级局的部署(主要是政策是否允许、预算有无安排),将全面总结先前工作经验,结合实际税收工作需要,积极推进涉税专业服务政府采购工作,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和税收改革发展大局,实现资源互补、管理服务效能提升,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关于将一些已经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委托涉税服务专业机构进行后续监管方面

从坚持依法行政的视角看,在国务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下,税务部门不断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税收征管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有所改变,相反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将要受到国家监督机关更为严密的监督。然而,目前国家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仍在修订中,税务总局也尚未出台有关购买社会涉税专业服务方面可操作性的规范,处于基层的市、县级税务机关只能根据上级局的统一部署,尝试性的在一些项目上探索购买社会涉税专业服务。因此,您关于将一些已经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委托涉税服务专业机构进行后续监管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待有意向答复后迅速启动(关键点是政策允许,至于预算安排拟向上和地方两个方面争取)。

三、关于拓宽政府购买涉税专业服务范围方面

同前所述,由于目前国家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仍在修订中,税务总局也尚未出台有关购买社会涉税专业服务方面可操作性的规范,所以处于基层的市、县级税务机关只能根据上级局的统一部署,尝试性的在一些项目上探索购买社会涉税专业服务。您关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桥梁,在征纳双方沟通中处于有利地位的认识,我们认同。您关于将培训、税收分析调查、税务风险防控等开放给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的建议,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努力争取上级的认可并纳入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执行,达到进一步拓宽政府购买涉税专业服务范围的目标。

四、关于建立严格的评价监督机制,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方面

应当说,您关于这方面的建议十分诚恳,体现出了应有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为此,下一步我们将切实规范政府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管理,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建立并完善事中留痕、事后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同时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管理等制度,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的政府采购,推动有关工作持续稳定拓展,切实营造公平、优质的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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