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0700MB15079469/2020-00720 主题分类 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0-11-03
标题 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105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11-03
废止时间
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105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 : 2020- 11- 03   09 : 24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市教体局:

关于王云雨委员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整治、规范校外培训机构”(9-3-105号提案)收悉,针对“校外辅导机构大部分都是以现金交易,又很少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征管力度,做到应征尽征”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舆论引导,提升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纳税意识,督促培训机构按规定使用、开具发票。同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规范雇员工资薪金所得和非雇员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的举报问题,将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举报事实和情节、处理结果、处罚文书、罚款金额等信息据实登记,举报一起、公示一起、查处一起。

三、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产和行为税方面:纳入教育部门管理授予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培训场所的房产土地信息,对于符合条件的,根据财税〔2004〕39号及财税〔2001〕156号文办理相关税收优惠。

四、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经营中的涉税问题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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