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稽罚〔2020〕2号 合肥升荣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584586366F) 经我局(所)经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从李晓燕个人处购买货物,取得淮安市淮安区玲飞纺织厂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51130,号码为03838459和03838460,共计金额170982.91元、税额29067.09元、价税合计200050.00元。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15年7月申报抵扣进项税29067.09,并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成本170982.91元。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上述发票为虚开; 你单位从李晓燕个人处购买货物,取得苏州日月明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号码分别为NO16583546和NO16583547,金额170940.18元、税额29059.82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15年9月申报抵扣进项税29059.82元,并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成本170940.18元。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上述发票为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以上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处以罚款5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