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申请条件 |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服务机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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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服务对象 | 免填单 | 年审年检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特别程序 | 数量限制 |
是 | 否 | 0次 | 四级 | 纳税人 | 是 | 否 | 是 | 无 | 无 |
申请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 √ |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 √ | ||||||||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 √ | ||||||||
审查标准 | 无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预缴享受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有效期限 | 依法确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