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罚〔2019〕120008号
发布时间 : 2019- 11- 07   16 : 44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罚〔2019〕120008号

铜陵致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64MA2QD126XP

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4日对你公司2017年11月20日至2019年2月28日涉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第(一)、(二)、(三)项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该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2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义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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