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税稽罚〔2019〕12号安徽省皖洲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8237998498132)
根据枞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3.20”专案组案件线索移送函,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因未发现你单位2013年-2014年账套和凭证,所以只对你单位2015-2017年的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设置内外两套账,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查补的增值税172500.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8625.04元、印花税8191元、企业所得税149585.66元处以三倍的罚款,合计1016707.8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16707.8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办税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