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一稽告〔2021〕8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因所列公司已非正常状态,无法联系相关人员,《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安徽高段皇建材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一稽处〔2021〕43号
安徽高段皇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取得上海荣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36090985~3690987,货物名称板材,涉案发票金额239328.96元,税额40685.94元,价税合计280014.90元,你单位已于2016年10月31日将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取得上海贯岺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09529341,货物名称板材,涉案发票金额99914.53元,税额16985.47元,价税合计116900.00元,你单位已于2016年10月31日将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等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4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0月份增值税39964.81元、2016年11月份增值税16746.26元; 鉴于你单位已于2017年4月对上述增值税税款进行补缴完毕,本次检查不予重复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97.54元、2016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72.24元; (三)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第、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1198.94元、2016年11月教育费附加502.39元; (四)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799.30元、2016年11月教育费附加334.93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瑶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3月2日
联系人员:余波、方志刚 联系电话:0551-65690107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蒙城北路111号 |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