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
发布时间 : 2020- 07- 22   16 : 15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各地迅速贯彻落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把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落细。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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