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19- 09- 04   16 : 16 来源 : 合肥市稽查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

91340100746767996C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19120045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46767996C

纳税人名称: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6年9-11月你单位取得繁昌县联升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繁昌县泽丰堂保健茶销售有限公司、繁昌县惠春堂保健茶销售有限公司、繁昌县信为本花果茶销售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共计金额12996623.98元,税额2224464.55元。上述发票你单位已在2016年9-11月分别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92269.20元、1624691.47元、307503.88元,合计2224464.55元。

经安徽省繁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上述发票均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16年9-11月增值税,分别为292269.20元、1624691.47元、307503.88元,合计2224464.5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对你单位上述补缴增值税同时应补缴2016年9-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为20458.84元、113728.40元、21525.27元,共计155712.51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你单位上述补缴增值税同时补缴2016年9-11月教育费附加,分别为8768.08元、48740.74元、9225.12元,共计66733.94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你单位上述查补增值税同时应补缴2016年9-11月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5845.38元、32493.83元、6150.08元,共计44489.29元。

对上述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准予你单位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查补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计算补缴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依法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九年八月十三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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