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扫黑除恶最新动态(4月17日)
发布时间 : 2019- 04- 19   09 : 03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48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进驻我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在中央督导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全省各地采取霹雳手段和雷霆举措,迅速打响扫黑除恶新一轮攻坚战,掀起专项斗争新高潮。

1、合肥陈可元等32人涉黑案一审开庭

4月15日由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可元等3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诈骗、盗窃、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一案在蜀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蜀山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开庭审理的首例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陈可元开始利用其设立的中皖中元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为谋取更多非法收入,陈可元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另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实施了抢劫、诈骗、盗窃、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身心创伤,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周边群众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现场,公诉人用时近2小时宣读完74页起诉书后,控辩双方就检察机关指控内容进行交叉讯问。截止发稿(17日上午),庭审仍在继续中。

2、太和以范宏正为首的27人涉黑案被提起公诉

4月15日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骗取贷款罪、诬告陷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被告人范宏正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3霍山检察院依法对张玉心决定逮捕

4月15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对霍山县公安局拘留所原所长张玉心(副科级)作出逮捕决定。该案由霍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4岳西检察院对一非法采砂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

4月15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张某某、姚某敲诈勒索一案提起公诉。

经审查:该县姚河乡境内行业内部分人员受利益驱使,私自倒卖河砂以牟取暴利。自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冯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频繁对姚河乡境内非法倒卖河砂行为进行巡查,并大肆举报,借以形成个人影响力,要求姚河乡境内砂场经营者必须将倒卖的河砂由他们组织驾驶员外运后统一出售。2018年9月份,冯某某纠集被告人姚某,让其邀集姚河乡境内7名杂交车驾驶员到某农庄吃饭,提出在姚河乡境内拉砂必须经过其同意,并且必须向其支付拉砂提成。各驾驶员迫于冯某某等人前期频繁举报的威胁,被迫答应冯某某的要求。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姚某在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以冯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共谋分工如下:冯某某负责联系砂场、调解纠纷;张某某负责监视砂场并望风;姚某负责组织拉砂驾驶员运砂并统一收付款;三人以此控制姚河乡境内非法采砂市场谋取经济利益,所得利润三人均分。至案发时,该犯罪集团通过勒索手段共非法获利9万余元。

岳西县检察院认为,冯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该集团成员冯某某、张某某、姚某的刑事责任。

 

在对冯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岳西县检察院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积极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提起公诉前,已成功追缴张某某、姚某的全部违法所得,并建议县法院继续追缴冯某某的违法所得。

5蚌埠6名涉恶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4月15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高某某等1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6人涉嫌恶势力犯罪。

经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尚某某、刘某其、王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在淮上区长期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开设赌场,并随意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故意伤害他人,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霍邱法院公开审理姚远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4月16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姚远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6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姚远纠集贾成注等人入股坐庄,多次在城区及周边有组织地开设流动赌场,共抽头渔利5万元以上。为维系赌场运营以获取高额利益,姚远、贾成注等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并采取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到欠债人家中长期滞留骚扰、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参赌人员偿还高利贷,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远、贾成注、杨洋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中,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因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7霍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叶宗胜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4月16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叶宗胜等5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由扫黑除恶专业合议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叶宗胜单独或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初至9月份被告人叶宗胜伙同被告人方海明、魏从、万飞及王某某,在霍山县黑石渡镇柳树店一带,以“赌干子”方式先后在贾冲农场内等11处地点交替开设赌场; 2018年夏天,叶宗胜、方海明又伙同被告人戴立飞在霍山县衡山镇东石门一带戴立飞老家对面山冲等3处地点,以“赌干子”方式开设赌场,魏从等人抽头(每注抽5%)。上述赌场聚集大量社会人员参赌,每场参赌人数均在二十人以上。叶宗胜、方海明等五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开设赌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叶宗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叶宗胜、方海明、魏从、万飞情节严重。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叶宗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宗胜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海明、魏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定罪量刑充分发表公诉和辩解、辩护意见。最后,法庭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庭审持续五个多小时。

由于该案涉及犯罪事实较多,案情比较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择期宣告判决。

8泗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9人涉恶案

4月15日由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在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名被告人均获刑。

泗县检察院指控,2017年初,在被告人余某某的提议和组织下,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多人结拜为兄弟。后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因赌博时与他人发生口角而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余某某还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某还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该团伙成员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余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泗县法院经审理认定,9名被告人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

       9黄山中院审结一起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4月12日黄山中院对胡新辉、江正宗、汪志强等25名原审被告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罪一案进行了二审终审裁定,依法驳回11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胡新辉自2014年底刑满释放后,通过请吃饭、出入高档娱乐会所进行高消费等方式纠集、拉拢被告人江正宗、汪志强等一批社会闲散和前科劣迹人员,以提高“号召力”“影响力”。后逐渐形成以胡新辉为首要分子,江正宗、汪志强等人为骨干分子,叶磊、陈项等人为一般成员,涉及人数达20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冲击赌场、强拿硬要等暴力方式树立非法权威,获取非法利益,相继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中,休宁县法院对首要分子胡新辉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胡新辉等11人提出上诉。黄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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