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恒轩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603MA8N0TUE79):
事由: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取得山东誉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204130,发票号码20093813-20093826;发票代码3700211130,发票号码01819507-01819520,共计金额2763470.35元,税额248712.35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发票相关的以下资料:一、入账记账凭证、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送货单、入库单等;二、相关往来账、付款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三、认证抵扣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认证清单、企业申报抵扣的说明;四、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账、生产成本、营业成本明细账;五、成本结转资料、相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六、采购合同、运输物流单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七、整个交易情况说明。八、涉案发票对应的银行资金流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上述税额应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并根据我局的要求补缴相应税费及滞纳金。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换(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