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8月)
发布时间 : 2025- 09- 04   09 : 5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寒暑假算不算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期间内?

解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我和我爱人在年中结婚,结婚前双方各自贷款买房,且均为首套住房贷款,当年应该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如您选择婚后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后享受:第一步,在“家庭成员”中填报配偶信息及婚姻登记时间。第二步,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当年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后,选择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并选择50%的扣除比例。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如您选择婚后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另一方婚后不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夫妻双方增加家庭成员的配偶信息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不再扣除的一方修改贷款期限至婚前月份,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解答: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规定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五、育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解答:2025年1月1日起,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而退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纳税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七、已列入2024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工业母机企业2025年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中第2、3、6、8、9项。

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文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

 

网络货运经营企业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等能否抵扣进项税

解答: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九、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企业员工通过旅行社订购飞机票,取得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如果取得的是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如果取得的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条件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一、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申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作相关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十三、企业因异常凭证作转出的进项税额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在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写?

解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十四、建筑集团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结算工程款,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

解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五、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免税备案?

解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十六、如何确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解答: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十七、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解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即可。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十八、纳税人2025年购买新能源汽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解答: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十九、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使用年限不满一年,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解答: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按照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二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费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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