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偷税案件。
经查,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通过设置内外两套账,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30.48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5.18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入库。
突发断电断网,深入追查发现两套系统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案源线索后,进行综合分析并实地调查,发现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入驻芜湖多年,位于市区核心地段,内饰豪华,客流不断,但极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明显偏低,高客流和低报税形成鲜明对比,存在较大疑点。
检查人员对该医院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时,进入系统不久就突发断电断网情况。故障排除后,检查人员对查询到的财务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与医院申报情况基本相符。但突发断电的非正常情况引起检查人员警觉,在查看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时进一步发现,故障发生前后医院信息系统虽界面相同、但标识明显不同,数据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医院存在两个信息系统,故障发生时系统间做了切换。面对事实证据,该医院负责人不得不承认日常收款及划扣客户预付消费卡时使用的是另一套经营管理系统,并如实提供了该系统相关数据。
项目混杂难辨,部门合作确定应税收入
检查人员分析发现,经营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收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但医院解释两套系统中数据存在差异主要在于经营管理系统中记载了很多医疗免税项目。
检查人员实地核查发现,该医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集中在三层和四层,不同楼层服务项目不同,既有应税医美服务,也有免税医疗服务。
该医院经营管理系统中的应税与免税项目的划分是否严格按照标准?经芜湖卫健部门确认,检查人员根据医疗器具、手术项目等标准划分了应税免税项目,对该医院收入项目逐一核实甄别后,筛查出不符合免税标准的业务项目,将收入重新进行统计分类,最终确定应税收入金额。
追踪资金走向,再次验证虚假申报事实
从经营管理系统中调查发现,该医院近年来收款1.06亿元、划扣客户消费9770万元,而对公账户收款、申报营业收入仅有5800余万元。多余资金是何种渠道收取?经查证,该医院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数名员工个人账户进行收款,隐匿大量营业收入。至此,该医院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基本确定。
检查人员对账内工资支出与账外资金流水进行进一步综合分析,发现该医院通过大额现金支付部分高收入专家主任工资薪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私卡支付外聘专家坐诊、手术劳务报酬也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该医院负责人承认了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利用多个账户收取销售款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