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5- 09- 17   09 : 41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文书名称文书文号
1安徽斌曹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曹斌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38020元,税额3169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16号
2铜陵市弘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晓微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29054.07元,税额315776.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18号
3铜陵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啟荣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26192.09 元,税额315404.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20号
4安徽仕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世兴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46074.77元,税额317989.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21号
5安徽绥真贸易有限公司王鑫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52933.75元,税额318881.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19号
6铜陵天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心春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0068.20 元,税额323708.8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17号
7铜陵阅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马辉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8930.25元,税额3248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22号
8铜陵市玉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玉莲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25份,金额2422422.32元,税额314914.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29号
9铜陵市方九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芳清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25份,金额2499961.75元,税额3249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28号
10铜陵市博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陆丽雯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50份,金额4758495.62元,税额618604.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铜税稽罚告〔2025〕33号

11

铜陵迪多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张浩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153份,金额14720578.85元,税额209174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铜税稽罚告〔2025〕30号

12

铜陵立银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吴卫东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377份,金额37506640.54元,开票税额4875864.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铜税稽罚告〔2025〕32号

13

铜陵市远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温馨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50份,金额6029822.95元,开票税额78387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铜税稽罚告〔2025〕31号

14

铜陵市福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薛红伟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34070.90元,税额290429.1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23号
15

铜陵市君福板材有限公司

何清明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金额6120425.69元,税额795655.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24号
16

铜陵市树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宛俊杰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05309.80 元,税额286690.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25号
17

铜陵市时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蔡少真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2172743.32元,税额282456.6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 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26号
18

铜陵市源津木业有限公司

黎圆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4229725.75元,税额54986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 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27号
19

安徽冬村湾贸易有限公司

胡冬冬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917701.67元,税额634713.87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金额3509604.81元,税额105288.19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34号
20

铜陵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李鹏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41324.05元,税额317372.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35号
21

铜陵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仁友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73651.54元,税额321574.6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36号
22

铜陵贵康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迟浩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8848.12元,税额320950.18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75830.93元,税额321858.0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37号
23

安徽前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前进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24850.28元,税额289230.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5〕38号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联系地址: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231号   

联系电话:0562-2880543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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