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拟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1 | 安徽斌曹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曹斌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38020元,税额316942.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16号 |
2 | 铜陵市弘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李晓微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29054.07元,税额315776.93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18号 |
3 | 铜陵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丁啟荣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26192.09 元,税额315404.9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20号 |
4 | 安徽仕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何世兴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46074.77元,税额317989.73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21号 |
5 | 安徽绥真贸易有限公司 | 王鑫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52933.75元,税额318881.2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19号 |
6 | 铜陵天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韩心春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0068.20 元,税额323708.80 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17号 |
7 | 铜陵阅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马辉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8930.25元,税额32486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22号 |
8 | 铜陵市玉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李玉莲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25份,金额2422422.32元,税额314914.93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29号 |
9 | 铜陵市方九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李芳清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25份,金额2499961.75元,税额324995.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28号 |
10 | 铜陵市博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陆丽雯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50份,金额4758495.62元,税额618604.3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33号 |
11 | 铜陵迪多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张浩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153份,金额14720578.85元,税额2091741.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30号 |
12 | 铜陵立银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 吴卫东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377份,金额37506640.54元,开票税额4875864.4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32号 |
13 | 铜陵市远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温馨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50份,金额6029822.95元,开票税额783877.0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31号 |
14 | 铜陵市福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 薛红伟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34070.90元,税额290429.10 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23号 |
15 | 铜陵市君福板材有限公司 | 何清明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金额6120425.69元,税额795655.3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24号 |
16 | 铜陵市树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 宛俊杰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05309.80 元,税额286690.2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25号 |
17 | 铜陵市时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 蔡少真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2172743.32元,税额282456.68 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 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26号 |
18 | 铜陵市源津木业有限公司 | 黎圆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4229725.75元,税额549864.2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 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27号 |
19 | 安徽冬村湾贸易有限公司 | 胡冬冬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917701.67元,税额634713.87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金额3509604.81元,税额105288.19元。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34号 |
20 | 铜陵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李鹏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41324.05元,税额317372.0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35号 |
21 | 铜陵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杨仁友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73651.54元,税额321574.6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36号 |
22 | 铜陵贵康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 迟浩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8848.12元,税额320950.18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75830.93元,税额321858.0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37号 |
23 | 安徽前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王前进 | 检查所属期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24850.28元,税额289230.5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铜税稽罚告〔2025〕38号 |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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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