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下列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履行义务 | 文书文号 |
1 | 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张晓山 | 缴纳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54179.92元,缴纳50000元罚款。 | 合税稽强催〔2025〕5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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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