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5- 08- 07   16 : 38 来源 : 合肥市稽查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自本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下列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履行义务

文书文号

1

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晓山

缴纳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54179.92元,缴纳50000元罚款。

            合税稽强催〔2025〕5523号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05号1507室

 联系电话:0551-65166055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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