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下列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序号 | 纳税人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履行义务 | 文书文号 |
1 | 安徽侧目科技有限公司 | 张雾 | 缴纳增值税78524.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19.43元、教育费附加2365.47元、地方教育附加1576.98元、企业所得税79572.56元及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已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282.02元。 | 合税稽强催〔2025〕5402号 |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05号
联系电话:0551-65166052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