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 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否也需要分项目抵减?
答:(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2)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政策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销售额如何填写?答:“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政策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混凝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 一般纳税人从零售环节购进鲜活肉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6.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7. 安徽省内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8.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9.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选择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
答: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10.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合同中仅列明了税率,未列明税额,如何处理?
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税额未列明,或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需按总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