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6月)
发布时间 : 2025- 07- 03   14 : 4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企业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解答: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按照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如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后还可以变更为一般计税吗?

解答: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在上述政策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三、纳税人提供病虫害防治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五、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想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什么时间可以申请?

解答: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文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六、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

解答: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即,境内单位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是否可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纳税人在境内书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

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九、纳税人实际结算的房租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怎么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购销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一、个人转让住房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解答: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十二、任职受雇单位能否为员工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解答: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文件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十三、2025年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四、我参与企业统一组织捐款,捐赠票据上只有企业名字没有我的名字,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吗?

解答: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十五、纳税人在两处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购买了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

解答: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十六、纳税人第一套住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七、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十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怎样加收滞纳金?

解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十九、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其计算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渠道、方式及单位社保费申报时间如何规定?

解答: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也可以到税务部门线下办税服务厅申报。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在一年内应保持一致。用人单位本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前,仍沿用上年度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本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将从本年度1月份起启用新的职工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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